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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2-19 14:14:02    浏览:


     

    第七章  音像放映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音像放映,是指校园内面向师生员工的非教学音像制品放映。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大活动的音像制品放映,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活动场所的音像制品放映,由校团委或党委学生工作部主管。各部门(单位)的音像制品放映,由所属党委(党总支)主管。

    第四十六条  面向师生的音像制品放映,应具体落实负责人、责任人。放映前须填写《青岛大学音像放映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和主管部门(单位)联合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以营利为目的的音像放映设施;违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监察室和主管部门(单位)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应保证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健康高雅。严禁放映盗版及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收费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政策办理。

    第四十九条  音像放映部门(单位)应切实做好音像放映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实行安全、消防责任制。若同时属大型活动,按《青岛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管理

     

      第五十条  举办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应遵循“学术研究和讨论无禁区,理论宣传和教学有纪律”的原则,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浓厚校园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严禁散播错误观点或反动言论。

    第五十一条  举办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实行审批制度,管理细则参照《青岛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05]6号)和《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及学术活动报批制度》(青大党办字[2005]8号)执行;若同时属于大型活动,按《青岛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青大校字[1999]111号)执行。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迎接新生入校期间、毕业生离校期间的文化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单位)联合审批。

    第五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参照本规定管理,按《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及学术活动报批制度》(青大党办字[2005]8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其他大型活动期间的文化宣传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管理和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校园环境安全优美、文化宣传设施整洁、文化宣传活动有序。对违反本规定者,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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