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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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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

    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校直各党委(党总支),各群众团体: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

    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是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

    第二条 学校形象标识由校名、校训、校徽、校歌、校旗和学校标准色组成;其相关要素包括对校训、校徽和校歌的精确阐释,校名的中英文书写规范,校徽基本要素的组合,校歌的完整合唱版本和升旗版本,校旗的标准设计规格等。

    第三条 学校形象标识是学校办学理念的载体和学校精神的承载物,代表学校形象,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并受法律保护,学校享有知识产权。

    第四条 使用学校形象标识,必须按照学校发布的形象标识规范执行,不得改动。

    第五条 为维护学校形象标识的严肃性和纯洁性,形象标识原则上只用于校务工作场合;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经营场合使用学校形象标识。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无权以个人名义使用学校形象标识;确需使用的,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单位)不得将学校形象标识作为商品制作、售卖或应用于市场经营;作为学校纪念品售卖的,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方可制作。

    第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学校形象标识的,由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法律服务中心查处;构成侵权的,由学校法律服务中心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内部报刊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内部报刊,系指由校内单位(部门)、党团组织、群众团体等编印,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有固定名称且按一定顺序编号的连续出版物(包括工作信息、工作简报等);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由我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学校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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