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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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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对负责的内部报刊负有以下责任:指导报刊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报刊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决定报刊的编辑人员;决定报刊的赠阅、发放范围及数量,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对报刊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报刊须标明“内部参考资料”字样;同时在封面目录或报头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部门)、出版日期、期号、主编姓名、内部报刊号等。

    第二十一条  每种内部报刊只许有一种版本。不得使用一个内部报刊号出版多种版本。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刊变更名称或主办单位(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内部报刊停刊,须由主办单位(部门)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出版后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以备审读、存档;每年12月下旬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年审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即注销登记,不再批准出版。

     

    第四章  横幅管理

     

    第二十五条  悬挂横幅须填写《青岛大学校园横幅悬挂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批准的横幅数量、内容及悬挂时间、地点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主干道、公共建筑物周边、广场等区域,只能悬挂以下内容的横幅:

    ()庆祝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它重要节庆活动的横幅。

    ()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法律法规的横幅。

    ()宣传全校性重大活动、部署学校重要工作的横幅。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悬挂以下性质的横幅:

    ()包含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内容的横幅。

    ()校内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

    ()办学单位(部门)的招生宣传横幅。

    ()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的祝贺性广告宣传横幅。

    ()其它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的横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在百卉广场、海月广场、学校办公楼周边悬挂横幅。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如其与校内部门(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须由与其合作的部门(单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

    第三十条  需在室内活动现场悬挂横幅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单位)比照第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自行管理。特殊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横幅内容应健康合法、用语准确、用字规范;悬挂方式应规范端正,不得阻碍交通、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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