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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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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报导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青大党字[2001]7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遵章管理内部报刊。

    第十一条  内部报刊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和谐,营造良好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丰富师生文化生活,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任何内部报刊都不得使用“X X 报”、“XX刊”、“X X 杂志”等字样,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实行赠阅,不准发行和销售;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原则上不准刊登广告;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出版。违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监察处、财务处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导、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漏国家机密和科技秘密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危害校园稳定或不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生身心健康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报刊严禁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不准刊登涉及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的文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党委主管内部报刊审批和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内部报刊的创刊、停刊和变更事宜;指导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的办刊工作。

    第十六条  创办内部报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明确的办刊宗旨;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部门)和编辑方针;

    ()有确定的主管单位(部门)和主管领导;

    ()有固定的编辑人员和条件保障,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不增加学校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创办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青岛大学内部报刊审批表》,写明名称、刊期、开本、赠阅范围、出版负责人等主要事项,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内部报刊,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部门)应明确责任人。未经审读,内部报刊不得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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