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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法学字[2008]15号(关于申报2008年度自选课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2-19 14:48:35    浏览:


    青法学字[2008]15号

    关于申报2008年度自选课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会员开展法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实效性,学会决定在会员中通过申报自选课题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学术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立项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针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研究提出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课题研究内容及完成时间

    自选课题主要在《青岛市法学会2008年工作要点》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当前“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申请人自定题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课题研究一般在半年内完成。

    三、课题经费

    自选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经青岛市法学会组织评审鉴定,择优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

    四、课题申请资格和条件

    申请人资格

    青岛市法学会会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凡符合本通知的申请条件者均可申请。

    申请人条件

    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所申请的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长或研究人员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五、课题申请办法

    1、申请自选课题,经提交申请书、课题研究方案、课题组成员名单及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3、自即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截止。

    4、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请书》一式3份,寄至:青岛市市南区韶关路13号(青岛市法学会学术研究部宋晓丽收。联系电话:83877931)

    六、课题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者应遵守市法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青岛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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