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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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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党办字〔2007〕21号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

    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校直各党委(党总支),各群众团体: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

    和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文化宣传活动及设施管理,是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校形象标识管理

    第二条 学校形象标识由校名、校训、校徽、校歌、校旗和学校标准色组成;其相关要素包括对校训、校徽和校歌的精确阐释,校名的中英文书写规范,校徽基本要素的组合,校歌的完整合唱版本和升旗版本,校旗的标准设计规格等。

    第三条 学校形象标识是学校办学理念的载体和学校精神的承载物,代表学校形象,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并受法律保护,学校享有知识产权。

    第四条 使用学校形象标识,必须按照学校发布的形象标识规范执行,不得改动。

    第五条 为维护学校形象标识的严肃性和纯洁性,形象标识原则上只用于校务工作场合;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经营场合使用学校形象标识。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无权以个人名义使用学校形象标识;确需使用的,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单位)不得将学校形象标识作为商品制作、售卖或应用于市场经营;作为学校纪念品售卖的,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方可制作。

    第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学校形象标识的,由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法律服务中心查处;构成侵权的,由学校法律服务中心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内部报刊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内部报刊,系指由校内单位(部门)、党团组织、群众团体等编印,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有固定名称且按一定顺序编号的连续出版物(包括工作信息、工作简报等);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由我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学校各类公文。

    第十条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报导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青大党字[2001]7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遵章管理内部报刊。

    第十一条 内部报刊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和谐,营造良好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丰富师生文化生活,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任何内部报刊都不得使用“X X报”、“XX刊”、“X X杂志”等字样,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实行赠阅,不准发行和销售;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原则上不准刊登广告;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出版。违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监察处、财务处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导、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机密和科技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危害校园稳定或不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报刊严禁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不准刊登涉及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的文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党委主管内部报刊审批和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内部报刊的创刊、停刊和变更事宜;指导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的办刊工作。

    第十六条 创办内部报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明确的办刊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部门)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主管单位(部门)和主管领导;

    (四)有固定的编辑人员和条件保障,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不增加学校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创办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青岛大学内部报刊审批表》,写明名称、刊期、开本、赠阅范围、出版负责人等主要事项,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内部报刊,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部门)应明确责任人。未经审读,内部报刊不得印刷。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对负责的内部报刊负有以下责任:指导报刊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报刊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决定报刊的编辑人员;决定报刊的赠阅、发放范围及数量,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对报刊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报刊须标明“内部参考资料”字样;同时在封面目录或报头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部门)、出版日期、期号、主编姓名、内部报刊号等。

    第二十一条 每种内部报刊只许有一种版本。不得使用一个内部报刊号出版多种版本。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刊变更名称或主办单位(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内部报刊停刊,须由主办单位(部门)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出版后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以备审读、存档;每年12月下旬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年审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即注销登记,不再批准出版。

    第四章 横幅管理

    第二十五条 悬挂横幅须填写《青岛大学校园横幅悬挂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批准的横幅数量、内容及悬挂时间、地点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主干道、公共建筑物周边、广场等区域,只能悬挂以下内容的横幅:

    (一)庆祝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它重要节庆活动的横幅。

    (二)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法律法规的横幅。

    (三)宣传全校性重大活动、部署学校重要工作的横幅。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悬挂以下性质的横幅:

    (一)包含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内容的横幅。

    (二)校内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

    (三)办学单位(部门)的招生宣传横幅。

    (四)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的祝贺性广告宣传横幅。

    (五)其它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的横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在百卉广场、海月广场、学校办公楼周边悬挂横幅。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如其与校内部门(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须由与其合作的部门(单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

    第三十条 需在室内活动现场悬挂横幅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单位)比照第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自行管理。特殊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横幅内容应健康合法、用语准确、用字规范;悬挂方式应规范端正,不得阻碍交通、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 悬挂部门(单位)应确保横幅悬挂期间的完好性,及时撤除超过审批期限的横幅;违反者,由审批部门和校园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升挂气球、气拱门,按横幅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宣传栏/阅报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宣传栏/阅报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原则上学院和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建设(西校区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可以在宣传栏张贴宣传的内容:

    (一)介绍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资料和图片。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委条例、规章。

    (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重要文件。

    (四)介绍学校事业发展等内容的资料和图片。

    (五)介绍学院、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内容的资料和图片。

    (六)宣传全校性重大活动、部署学校和学院重要工作的内容。

    (七)高雅文学艺术作品。

    (八)其它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宣传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可以在阅报栏张挂宣传的内容:

    (一)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订阅的各类报纸。

    (二)其它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宣传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使用党委宣传部直管宣传栏程序:

    使用部门(单位)在使用前一周将宣传内容、使用时间等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在使用期间确保宣传栏的卫生和整洁。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全校阅报栏;统一调度学院、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宣传栏;督导学院和部门(单位)及时调整、更换宣传内容。学院和部门(单位)使用自管宣传栏,参照第三十五条内容执行。

    第六章 报刊亭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主管校园报刊亭的规划、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校园报刊亭所经营报纸、杂志和音像制品的审查、监管工作;配合青岛市文化稽查和出版管理部门对校内报刊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中心校区报刊亭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它校区报刊亭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校区管理办公室(或所在学院的党政办公室)负责。收费由日常经营管理部门(单位)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政策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报刊亭的卫生管理和监督;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收取电费和卫生管理费。会同经营管理部门(单位)查处违规经营事宜。

    第四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承包人须遵守学校规章;须与后勤管理处(校爱卫会)签订卫生责任书,保持报刊亭及周边卫生整洁。

    第四十三条 报刊亭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使用音响;周边不得张挂横幅,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吊挂影响校容观瞻的物品;外立面不得张贴、喷涂小广告;出现外观褪色、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

    第七章 音像放映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音像放映,是指校园内面向师生员工的非教学音像制品放映。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大活动的音像制品放映,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活动场所的音像制品放映,由校团委或党委学生工作部主管。各部门(单位)的音像制品放映,由所属党委(党总支)主管。

    第四十六条 面向师生的音像制品放映,应具体落实负责人、责任人。放映前须填写《青岛大学音像放映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和主管部门(单位)联合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以营利为目的的音像放映设施;违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监察室和主管部门(单位)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应保证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健康高雅。严禁放映盗版及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收费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政策办理。

    第四十九条 音像放映部门(单位)应切实做好音像放映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实行安全、消防责任制。若同时属大型活动,按《青岛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管理

    第五十条 举办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应遵循“学术研究和讨论无禁区,理论宣传和教学有纪律”的原则,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浓厚校园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严禁散播错误观点或反动言论。

    第五十一条 举办人文社会科学类报告(讲座)实行审批制度,管理细则参照《青岛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05]6号)和《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及学术活动报批制度》(青大党办字[2005]8号)执行;若同时属于大型活动,按《青岛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青大校字[1999]111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迎接新生入校期间、毕业生离校期间的文化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单位)联合审批。

    第五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参照本规定管理,按《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及学术活动报批制度》(青大党办字[2005]8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其他大型活动期间的文化宣传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管理和审批。

    第五十五条 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校园环境安全优美、文化宣传设施整洁、文化宣传活动有序。对违反本规定者,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管理规章同时废止。

    附:1.《青岛大学校内横幅(气球)悬挂审批表》

    2.《青岛大学内部报刊审批表》

    3.《青岛大学校园书报亭审批表》

    4.《青岛大学音像放映审批表》

    5.《青岛大学校内文化宣传活动审批表》

    6.《青岛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

    主题词:舆论管理 出版管理 活动管理 设施建设 通知

    报: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校长助理。

    送: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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