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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文明[2008]12号(关于评选表彰“感动青岛”年度十佳道德模范的实施意见)(2008年9月6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2-19 14:39:07    浏览:


    青文明〔2008〕12号

    关于评选表彰“感动青岛”年度十佳

    道德模范的实施意见

    2003年以来,我市连续开展了“感动青岛”评选活动,评选和宣传了一批文明市民和道德模范,在全市引起了强烈反响。为进一步规范“感动青岛”评选活动程序,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根据省文明办《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道德模范的实施意见》(鲁文明委〔2008〕5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感动青岛”年度十佳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保障。

    二、原则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群众。评选定位于基层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2、坚持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做到评选过程严谨、规范,公平、公开,务实、节俭,把评选的每个环节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

    三、评选资格和评选标准

    1、在青岛市做出过突出事迹的本地人(群体)和外地人(群体)、在外地和国外做出卓越成绩的青岛人(群体)、在青岛市做出感人事迹的外国人(群体),均可被推荐为“感动青岛”年度十佳道德模范人选。

    2、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评选年度中,做出不平凡事迹,表现特别感人,产生积极广泛社会影响。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群众公认,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感动青岛”年度十佳道德模范评选的范畴主要包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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