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首页 > 理论学习 > 正文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0-12-28 14:16:28    浏览: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上一篇:国务委员刘延东就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下一篇:中国政府网当选2010中国互联网最具影响力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