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新闻出版单位
违纪违规警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宣字[2002]58号)
各新闻单位:
为贯彻落实违纪违规警告制度,进一步强化新闻出版宏观管理,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我们结合本市新闻出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新闻出版单位违纪违规警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从8月1日起试行。各单位接到文件后,要认真组织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进行学习。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2002年7月31日
青岛市新闻出版单位违纪违规警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出联〔2000〕19号文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厅字〔2000〕48号文件)以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青发〔1997〕41号文件),建立“权责明晰,奖惩有据,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新闻出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内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市属出版机构,其中包括中央和省有关单位在青所办的报纸、期刊(以下统称本市新闻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对市直新闻出版单位和中央、省在青所办的报刊进行监督和管理。五市七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本市(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广播电视局对本市(区)所办的报刊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新闻出版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应予警告的,由市新闻出版局或市广播电视局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警告建议。尚不足以警告的,给予违纪违规扣分处理。每个新闻出版单位每年的最高分值为12分。被扣分的新闻出版单位,也应给相关责任人扣分,每人每年的最高分值为12分。
第二章 违纪违规的认定和扣分办法
第五条 本市新闻出版单位发生以下违纪违规问题,由市新闻出版局或市广播电视局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警告建议。
1、违反新出联〔2000〕19号文件所规定的7项内容的;
2、违反厅字〔2000〕48号文件所规定的10项内容的;
3、违反青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地方法规或规章的;
5、宣传中出现政治性错误的;
6、对上级要求和精神传达不及时、贯彻不力,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7、涉及政治事件、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下载、刊用互联网上的消息或采用中新社、海外媒体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9、编发、摘转虚假新闻,或编发的新闻严重失实,给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的;
10、涉及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舆论导向出现严重偏差的;
11、在案件报道中乱定性,乱下结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
12、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不得进行报道的问题,继续进行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13、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报道国家领导人活动,刊发国家领导人工作、生活照片,造成恶劣影响的;
14、未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造成恶劣影响的;
15、以稿谋私,公开报复当事人,性质恶劣的;
16、报道低级庸俗内容,片面追求“卖点”,造成恶劣影响的;
17、对凶杀、色情、暴力案件报道过多过细,造成恶劣影响的;
18、经营、广告、创收等经济活动与新闻采访不分,造成恶劣影响的;
19、违规发布广告,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20、党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受到警告的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或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播电视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还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解除直接责任人的聘任关系;将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调离采编工作岗位;分管副总编或总编(副台长或台长,下同)要作出深刻检查。
第六条 本市新闻出版单位发生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扣6分,在该单位通报批评。
1、违反青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要求和精神传达不及时、贯彻不力,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
3、涉及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4、下载、刊用互联网上的消息或采用中新社、海外媒体消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5、编发、摘转虚假新闻,给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的;
6、涉及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舆论导向出现较大偏差的;
7、参加重要接待活动、重要会议采访,迟到早退2次以上,漏报重大新闻的;
8、在案件报道中乱定性,乱评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9、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打招呼的问题,继续进行报道,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0、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报道国家领导人活动,刊发国家领导人工作、生活照片,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1、未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2、工作拖沓,推诿扯皮,未按期完成重要宣传任务的;
13、以稿谋私,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4、报道低级庸俗内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5、对凶杀、色情、暴力案件报道过多过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6、在一些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项目的报道中,抢发新闻,市领导提出严肃批评的;
17、涉及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报道,不请示汇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8、已经领导审稿,没按审定稿件刊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9、接待群众来访时,故意制造对立情绪,引起越级上访的;
20、在重要会议、活动和事件报道中,出现重大编排差错的;
21、违规发布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经营、广告、创收等经济活动与新闻采访不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2、对领导批示事项、新闻出版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党政有关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未按期办理或明确答复,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批评的;
23、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比较严重的错误。
凡是被扣6分的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或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播电视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还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给直接责任人扣6分,并停职检查3个月;给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扣4分,并停职检查1个月;给予分管副总编或总编严肃批评。
第七条 本市新闻出版单位发生以下违纪违规问题,给该单位扣4分,在该单位有关编辑部通报批评。
1、违反青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要求和精神传达不及时、贯彻不力,造成一定工作失误的;
3、涉及突发事件、重要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下载、刊用互联网上的消息或采用中新社、海外媒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编发虚假报道、失实报道,给有关单位或当事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的;
6、涉及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舆论导向出现一定偏差的;
7、参加重要接待活动、重要会议采访,迟到早退,漏报重要新闻的;
8、在案件报道中乱定性,乱评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打招呼的问题,继续进行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报道国家领导人活动,刊发国家领导人工作、生活照片,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未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报道内容低级趣味,对凶杀、色情、暴力案件报道过多过细,宣传中存在不良文化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在一些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项目的报道中,抢发新闻,市领导提出批评的;
14、接到群众提供的新闻线索后,未经核实就编发报道,与事实有一定出入的;
15、参加重要采访活动,迟到、早退,随意离队的;
16、已经领导审稿,没按审定稿件刊播,市领导提出批评的;
17、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打招呼的问题,继续进行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安排记者参加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并刊发消息的;
19、泄露商业秘密、个人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20、热线直播节目,没有按规定使用延时播出设备并配备监视人员,节目播出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21、虚构领导职务,报错领导职务、姓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22、以稿谋私,以“曝光”要挟他人,以新闻采访名义办私事、谋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宣传报道中出现较大编排差错的;
24、对非法社团及其活动进行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
25、未经批准,擅自加张、加页的;
26、经营、广告、创收等经济活动与新闻采访不分,发布未经批准的广告、虚假广告,宣传内容自相矛盾或与广告宣传撞车,对被查处的产品或服务继续进行广告宣传,以政治荣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义做广告,新闻采编人员从事广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7、违规附送印刷品广告或其他印刷品的;
28、对领导批示事项、新闻出版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党政有关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未按期办理或明确答复,受到有关部门批评的;
29、党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性错误。
凡是被扣4分的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或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播电视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还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直接责任人扣4分,停职检查1个月;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扣2分,给予严肃批评。
第八条 本市新闻出版单位发生以下违纪违规问题,给该单位扣2分。
1、涉及突发事件、重要问题以及热点、难点、敏感问题的报道,把关不严,处理不当的;
2、需要发通稿的重要报道,未按照通稿内容编发的;
3、编发的报道内容失实的;
4、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打招呼的问题,继续进行采访的;
5、未经批准,擅自采访国家领导人活动或其他重要活动的;
6、对重要问题宣传报道不到位,未按期完成重要宣传的;
7、作风不踏实,未按期完成采编任务的;
8、刊发关系稿、人情稿的;
9、刊发的报道有猎奇倾向或格调不高的;
10、对凶杀、色情、暴力案件报道过多过细的;
11、报道内容存在明显问题,阅评员提出批评意见的;
12、接到群众提供的新闻线索后,未经核实就编发报道的;
13、记者参加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的;
14、抢发重要新闻的;
15、热线直播节目,没有按规定使用延时播出设备并配备监视人员的;
16、报错领导姓名、职务的;
17、宣传内容重复或自相矛盾的;
18、宣传报道中经常出现文字、编排差错的;
19、参加采访活动,迟到早退,漏报比较重要新闻的;
20、采访作风不深入,对基层不尊重的;
21、接待群众来访态度不冷静,随意应付他人的;
22、借新闻采访之机办私事的;
23、广告内容失实,不按规定格式刊发广告的;
24、对领导批示事项、新闻出版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党政有关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不认真办理的;
25、党委宣传部门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问题。
凡是被扣2分的新闻出版单位,应对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直接责任人扣2分,给予严肃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扣分使用办法
第九条 市直新闻出版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认定,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警告建议。
第十条 五市七区所办的报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由有关市、区党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本市、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广播电视局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认定,并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警告建议。
第十一条 市直新闻出版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应给予扣分处理的,由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提出扣分意见,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新闻出版单位应根据以上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给有关责任人扣分。处理结果要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五市七区所办的报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应给予扣分处理的,由有关市、区党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本市、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广播电视局提出扣分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备案。有关新闻出版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给有关责任人扣分。处理结果要报本市、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直新闻出版单位一年内三次受到警告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属于市委直管干部的,由市委宣传部建议市委进行撤换;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属于市委直管干部的,由市委宣传部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一年内,同一市直新闻出版单位主管、主办的新闻媒体三次受到警告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属于市委直管干部的,也要由市委宣传部建议市委进行撤换;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属于市委直管干部的,由市委宣传部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撤换。
第十五条 各市、区所办的报刊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年内三次受到警告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属于市(区)委直管干部的,由市(区)委宣传部建议市(区)委进行撤换;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属于市(区)委直管干部的,由市(区)委宣传部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撤换。
第十六条 一年内,同一新闻媒体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在全市新闻出版系统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一年内,同一人多次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应调离采编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中央、省驻青单位所办的报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